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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清远市再生金属行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音译名:Qing yuan city Zai Sheng Jin Shu Hang Ye Shang Hui;英文为:Recycling Metal Industry Association Qingyua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清远市范围内从事再生金属行业的企业、个人和相关单位组成的地方行业性社团,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致力发展行业优势,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逐步实行行业的自我管理,建立和完善本行业的自律机制,拓展企业横向联系,引进和推广本行业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我市再生金属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清远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再生金属行业的方针、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和行业需要,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本行业安全生产、经营和规范管理的经验,探索适合本市再生金属行业的流通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四)、举办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增强会员的安全意识和政策水平,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加强信息交流,收集各地有关再生金属行业的生产、经营行情信息,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六)、组织会员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对外合作和交流,建立外联渠道,为引进技术、资金牵线搭桥,增进行业之间的友好往来;
(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回报社会,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
(八)、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整顿再生金属行业,维护正常安全生产流通秩序。
(九)、做好商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登记从事再生金属行业的企业和与再生金属行业有关的产、供、销、科研的单位,只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便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本会协助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按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依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加强自律行为,守法守规经营,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民主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后,在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或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碰头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权职: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清远市再生金属行业商会理事会及会员大会的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国家政策规定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3年04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清远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清远市再生金属行业商会         

Recycling Metal Industry Association Qingyuan

清远市再生金属行业商会登记号;粤清法社证字第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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